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一[1998]40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8-08-09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16日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