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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6]151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7-28

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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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7-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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