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6]15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7-28 |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