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1997年)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政税[1988]8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88-05-17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