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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95]47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2-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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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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