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发[1997]16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5-04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