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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1996]51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6-11-1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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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1-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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