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02-15 |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 陈耀邦
二○○○年二月十五日
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SHEEP, GOAT AND CATTLEAND THEIR PRODUCTS FROM REPUBLIC OF AUSTRIA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奥地利共和国暴发绵羊痒病。为防止该国的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羊和养牛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 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奥地利共和国羊和牛的产品及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奥地利共和国的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