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税[1995]224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5-11-09 |
各区县财政局及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1号《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