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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73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2-07-2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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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必须同时报送被扣人员及其扣缴金额的清单明细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后,应在清单明细表上加盖公章或专用章,以证明税款已收缴入国库,同时退给扣缴义务人一份。扣缴义务人可将税务征收机关已盖章的扣税清单明细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或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鉴于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人数众多,扣缴义务人可不一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在税款缴入国库后,必须按前款规定进行公示。若被扣缴的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索取代扣代收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开具,不得拒绝。

    三、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除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款和非本单位固定人员税款时,均应向被扣缴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加强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管理,完善和落实好相关的管理制度。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一般应由扣缴义务人填开,但扣缴义务人不具备自行使用和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

    五、扣缴义务人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代码栏应填写纳税人(个人)的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经济类型栏填写纳税人的职业;身份证明使用其它有效证件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填写样式附后。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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