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1998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国税函[1999]20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9-03-10 |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桂电财字[1999]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8号)规定,你公司1998年度给各汇总纳税单位实际分配业务招待费502.49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因此,同意你公司及汇总成员单位在实际分配的数额内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