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6-07-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10号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五条 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 所述条 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 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