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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进出银财发[1997]第38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2-23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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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三、该业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按币种和合同规定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科目设置

    根据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特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121  人民币短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二、“12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三、“123  外汇短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汇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四、“124  外汇中长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汇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五、“141  应收利息”一级科目,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结息日计算的当期应收贷款利息和收回的贷款利息,余额在借方,为贷款企业的托欠利息。该科目下设两个二级科目:141--01应收境内利息;141--02应收境外利息。

    六、“501  利息收入”一级科目,下设:

    “501  利息收入--01  人民币短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3  外汇短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4  外汇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第三章  开立账户

    企业凭签订的借款合同到财会部门办理贷款开户手续。财会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签样卡,经审查后开立贷款账户。对于北京地区贷款企业应在本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由企业填写“开立存款账户申请书”,提交签样卡,审核后开立相应存款账户,财会部门根据借款合同监督用款。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收回的会计核算

    财会部门收到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的出口信贷用款审批单、贷款借据和信贷资金领用表,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开户手续。

    一、借款人在本行开有一般性存款账户的,贷款发放时先将款项存入该借款人在本行的存款账户,财会部门根据贷款审批单、借据、头寸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贷: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某借款人

    或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某借款人

    用款时,财会部门收到借款人填制的经信贷部门审核无误的转账汇款申请书,并根据借款合同审查同意后,将款项通过本行代理行转汇到该借款人的约定账户。财会部门根据汇款申请书第一联及银行汇款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某借款人

    或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某借款人

    贷:112  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二、借款人在本行无一般性存款账户的,财会部门直接将款项按照上述程序汇予借款人在当地银行开立等结算账户,会计分录:

    借: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贷: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三、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部门向企业及财会部门递交“贷款到期通知单”。贷款到期,企业通过其开户银行(在非本行代理行开立账户的借款企业同时通知有关代理行),将贷款本金汇入我行指定账户,财会部门凭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有关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电脑部门根据用款期限、还款日期计算清户利息,由信贷部门通知企业,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收到企业汇划的利息后,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第五章  计收利息的会计核算

    一、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利息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6〕第303号),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人民币、外汇贷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按季根据借款本金、用款期限及利率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收入,收到企业的利息时,冲减应收利息。对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和我行《关于计收复利有关规定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7〕第47号)的规定,计收复利。

    二、操作程序

    每季末月份20日为本行规定的贷款结息日。信贷部门应在结息日前十天将需调整利率的借款合同书面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于结息日的次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财会部门收妥企业汇划的利息,审核无误后,凭银行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同时,将加盖“转讫章”的利息回单交企业凭以入账。

    应收利息按照贷款企业、设卡片账进行明细管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与贷款有关的会计资料作为重要会计档案,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一、每季度贷款利息清单在结息工作结束后,专卷保管。

    二、出口信贷用款审批单、贷款借据和信贷资金领用表作为附件,随传票装订入库。

    三、开户签样卡、开户申请书存入专卷备查。合同执行完毕,单独保管,定期按照企业编号装订入库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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