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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发票作废及退货审批程序的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平国税、地税告字[97]8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1997-03-19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发票作废及退货审批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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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3-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随着我县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优化服务为主要标志之一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已经正式启动运行,各项改革配套措施也已逐步完善。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办税,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简化发票作废及退货手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希认真执行。

    一、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有误,由开票人在误填发票全份各联注明“误填作废”,自行核销重开。

    二、纳税人开具发票填写有误,被购货方退回需重开的,应取得购货方有关证明材料,持需作废发票全份及准备重开的空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发票发售窗口重开,在对应发票上互相注明号码后自行核销,不需填报审批表。纳税人自行核销后,发票管理员应在其重开发票上全份(包括存根)加盖“只作货款结算凭证,不作货物运销凭证”的空心章。

    三、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如对方已入帐而无法退回发票的,凭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凭证,如对方未入帐而退回发票的,应提供对方的证明材料后,方可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上述情形纳税人均应在货物退回的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税务稽查中队前往验货核实。

    稽查员验货核实后应在《证明单》或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背面签章证明。

    退货手续如不符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发票销货折让、减价的,如对方已入帐而无法退回发票,凭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凭证;如对方未入帐而退回发票的,可比照第二条程序办理。

    五、本公告自三月八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票作废及退货审批和序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统一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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