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12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0-03-08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其所得税税收优惠起止日期按辽地税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执行。1999年10月1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二、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执行。
三、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及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等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