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税一[1994]1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1994-01-0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