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交管[1997]20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9-11 |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