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交管[1997]208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9-1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7-09-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