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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9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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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2-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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