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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九台市小商品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长地税地函字[2000]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吉林 发布日期 2000-05-15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九台市小商品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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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5-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九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九地税税政字[2000]27号《关于九台市小商品市场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反映的实际隋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末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按照《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末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因此,你市以个人集资方式建成的小商品市场,在个人末办理《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之前,应由该市场建设单位、房产代管入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办理完个人房屋产权后的次月,由产权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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