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地税函[1997]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1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01-19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6]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