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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1997]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7-01-1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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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1-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6]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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