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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16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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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1-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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