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2]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2-01-15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