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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后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民计字[1992]94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2-03-10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后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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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3-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为减轻部分民政对象由此而增加的生活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从1992年4月1日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范围及金额见附表。因补贴而增加的经费,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区县财政负担。

    附表:享受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补贴范围及标准

                                                                  单位:元

 

民    政    对    象

每人每月

增加金额

备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病故军人家属5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在乡复员军人  5同上(含在乡老红军)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5同上
带精神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5同上
城镇孤老困难户5-10两口人每月增加10元
城镇困难户5-10两口人每月增加10元
因公致残回城知青救济(含病残知青)5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享受原工资40%精简退职老职工5同上
一般精简退职老职工5同上
归国华侨救济5同上
有贡献归侨救济5同上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5同上
原国民党宽赦人员救济5同上
原国民党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无工作)补贴5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光荣院休养人员生活费5在原供给生活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的补偿
福利院收养人员供给生活费  5包括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的收养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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