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2]541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2-12-05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