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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54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2-12-0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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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12-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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