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职工乘车月票报销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行[1995]266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5-12-21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电汽车和地铁票价的通知》,本市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公共电汽车和地铁月票价格进行调整,其中:公共电汽车市区线路职工月票调整为15元,市、郊区线路通用职工月票调整为25元,公共电汽车和地铁联合月票调整为40元。为了减轻职工购买乘车月票所增加的负担,经研究,现对本市职工乘车月票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乘坐公共电汽车、地铁上下班的本市职工,各单位应根据职工所购买月票的实际票价,由单位报销50%。即:
(一)上下班需要购买市区月票的职工,可按实际票价报销7.5元。
(二)上下班必须乘坐郊区线路购买通用月票的职工,可按实际票价报销12.5元。
(三)家住石景山区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家住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职工,经领导批准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的,可按实际票价报销20元。
(四)每月缺勤12个工作日的职工所购买的月票,单位不再予以报销。
二、家住远郊区县、工作单位在市内或工作单位在远郊区县,家住市内平时不能回家住宿的职工,远郊区县交通费补贴由每人每月16元提高到30元,包干使用。
三、确因工作需要外出,且路途较远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四、除上述享受远郊区县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外,原市内交通费补贴办法不变。
五、月票报销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