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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保[1991]4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5-09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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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5-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

    现将保密工作部门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和《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适当收取工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申请办理《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出境证明表》及《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收费标准

    1.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解放军保密工作机构,核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和《出境证明表》属正常公务,不应收费。对使用专用包装、扎捆和铅封等材料的,按购进价格加1%的损耗收取材料费。

    2.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2元。

    三、收费收入只能用于购置专用包装、扎捆、铅封以及印制、邮寄证件等费用的支出。

    四、保密工作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并加强管理,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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