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2-01-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