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政[1997]3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7-05-03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5-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支持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推行建账凡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应建账而不建账或建假账的,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税收征管,督促其做好建账工作。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凡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在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账和查账征收中,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遇有工作上的交叉和矛盾,要互相支持,协商解决。

    三、改进征管方式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改进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收征管方式,积极创造条 件,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和征收点或代征点,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提供各项纳税服务,使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能够按规定建账,按账如实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征收户的税负低于原定期定额的,要将其列入申报异常户,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严厉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建账、建假账偷逃税案件。

    四、强化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督促其建账和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相通报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等情况。在验照和年检时,要把建帐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对应建账而未建账或建假账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清理检查的具体方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下达。

    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查处各类涉税案件和伤害税务人员的案件,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做好查处在个体、私营经济全面建账过程中建假账、拒绝建账偷逃税案件的工作。银行、财政、审计、技术监督、个体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村(居)委会等部门与组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账、纳税等综合治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行署、市人民政府于6月15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7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经营活动无账可查或账册不全、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比较普遍,偷逃国家税收的问题突出,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强化查账征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账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账征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账征收。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账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账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账户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查账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共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账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

    三、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建账和查账征税的意义。建账是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因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要求建账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查账征收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账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要共同组织力量,按照企业实际资本构成和经营情况,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进行清理。同时,要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建假账偷逃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账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涉税案件和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的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领导,支持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保证查账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