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88]湘税二字第55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88-11-10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 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对微利、亏损企业能否减免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凭证征税,根据这个税的性质,不能实行减免。但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负担较重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分期缴纳印花税报批表》,经县、市税务局和地、市税务局逐级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花完税。(《申请分期缴纳印花税报批表》式样附后)
对今年遭受严重水灾的地区(常德、岳阳、益阳),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县、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税务局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花完税。
2.关于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如何贴花的问题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88]湘工商字第113号明文规定,从198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合作经营组织和私营企业重新换发工商营业执照。在税收上,为平衡税负,对这部分经营者原已核发的营业执照不贴印花,只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时贴花完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