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函[1997]15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10-19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查验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上的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查验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纳税人逾期不验证,应视同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