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税四字[1987]1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87-02-28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一二分局:
近来,各地税务部门在贯彻执行房产税、车胎使用税《条例》、《细则》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省局定了“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征收房产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一切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应先征收房产税,对已缴纳了房产税的房租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不缴纳房产税的房租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征用费是否包括在房产原值内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造价为计税依据的,因此,土地征用费不应征收房产税;但如果房屋原值已经包括土地征用费而又划不开的,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应如何解释
是指开征范围以外的农村和行政村。在开征范围以内的农村和行政村,都属房产税征收范围。
四、“公务用房”如何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本身办公用房以外的自用的房屋。
但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一切房屋,都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五、(略)
六、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又转租取得租金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凡已缴纳了房产税的房产,租用人又再转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但转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房租收入的营业税。
七、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建成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后再将产权移交甲方,应由谁缴纳房产税
应根据产权确定征税:在乙方使用期间,房产税由乙方缴纳,产权移交甲方后由甲方缴纳。
八、纳税人房屋附设的围墙、大门、水池、水塔、厕所等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
凡属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都应征税。有些单项设施在“固定资产”帐户上能划分清楚的,可分别确定征免。
九、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是免税的。但集体或个体户举办的上述单位自用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可以比照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的免税的规定免征房产税。
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