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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1996]6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6-07-07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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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7-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支持和配合国家进一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经研究,对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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