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函[1999]16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9-05-09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管理费的扣除,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有弄虚作假的企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