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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1996]198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1996-11-04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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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1-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 规定,在歌舞厅、夜总会从业的陪舞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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