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7]第143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1-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null

发布日期:1997-11-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业单位1997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