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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3]63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06-16

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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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6-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试行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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