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6]60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10-27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