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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政管字[1997]11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7-10-28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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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0-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公用局:

    现将《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以下简称“置换费”)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192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置换费”由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在实施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工作时,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并单独核算。

    第三条  “置换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市公用局统一调配,全额用于天然气室内、外置换工程。

    第四条  “置换费”年初由市公用局按京财综(1997)90号文件规定编制收支计划报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应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置换费”由“两公司”及时汇缴市公用局,市公用局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两公司”汇缴的“置换费”上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置换费”的支出,由市公用局按照经批准的收支计划,根据置换工程进度,按季提出具体的室内置换费用支出项目和室外中、低压管线施工工程预算的实施计划和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置换费”的入库情况按季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用于保证置换工程所需费用。

    第六条  “置换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置换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置换费”收入和隐瞒不报的以及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4日起执行。

    附:“置换费”开支范围

    一、天然气置换户外工程

    1.新建管网连通管线费;

    2.新增置换所需闸门等配套设备费;

    3.管网置换切、接线作业工程费;

    4.外线置换作业费用:包括中压线、低压线、调压站、抽水缸保温台设施的刷胶、吹扫等项工程;

    5.置换工程所需其它费用:图纸资料及管网补测费用、置换场地临时用房租金费、宣传资料印刷费、检测专用仪器购置费等。

    二、天然气置换室内工程

    1.更换灶具、零件材料费;

    2.置换采取安全措施工程费用:清洗、刷胶、更换胶皮管、转芯门等;

    3.置换放散、通气、点火调试工程费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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