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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26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1-12-1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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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2-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3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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