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外[1999]2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9-03-08 |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199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