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6]605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10-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6-10-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