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地税发[1998]49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8-08-06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事字[1997]58号)精神。现将地税部门代征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操作程序及报表填报要求作如下补充:
一、地税部门征收的操作程序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10日前填制上年度《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通知书》,在通知缴费单位的同时,直接通知同级地税部门及财政部门。
2、缴费单位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发的《缴款通知书》,于6月15日至30日内,到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3、地税部门根据缴费单位持报的《缴款通知书》与国资部门通知地税部门的《缴款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向缴款单位开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据到同级财政(国资)部门领取)
4、地税部门收到款项后,应按规定填制进帐单,直接存入地税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并按规定及时缴存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专户。
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基金征收管理处直接负责征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基金征收管理处的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860819100088825.(银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98号)
6、各级地税部门应会同国资部门于当年7月1日至31日,对国有资产占用费收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应缴未缴的单位,除追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外,应按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6]227号文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
二、报表资料的填制要求地税部门编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统计年报”(见附件一),各地、州、市应于当年10月底在汇总上报省级地税局的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