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方税务局计提资源税征收经费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府函[1996]8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6-09-08 |
你局成地税发[199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由各区(市)县征收机关统一按资源税年入库数的15%计提。提取时间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暂定三年。
二、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后,资源税不再计入工商税完成任务奖励基数。
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的资源税征收经费不得超过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实际计提数的20%。
四、提取的资源税征收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项用于资源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