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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95]汇管函字第041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2-26

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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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2-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

    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题通报批评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于1994年12月19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证号:BGS317)遗失。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上述行为,给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金融纪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金融机构引以为戒,今后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发生类似情况。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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