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维简费和新井建设基金税前扣除的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4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3-01-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维简费和新井建设基金税前扣除的函

null

发布日期:2003-01-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维简费用和新井建设基金予以税前扣除的报告》(国投新集[2002]6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包括井巷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塌陷补偿费应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年发生的塌陷补偿费实际支出数应予税前扣除;但提取的新井建设基金,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