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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95)财工字第10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0-07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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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0-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95)财工字第108号
    [颁布日期]1995.10.08
    [实施日期]199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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