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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7-16

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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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7-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可否处理北京铁路公安局移交的在其辖区内发现案件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管辖范围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或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公安部门移交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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