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在鄂企业2001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鄂国税函[2001]41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1-11-06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电力公司在鄂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分别为: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200万元、湖北省电力公司6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超过标准上交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