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豫国税发[1998]12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南 | 发布日期 | 1998-05-06 |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