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6-07-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1986-01-01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86〕8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一、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
二、配偶到港澳探亲的待遇: (1)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2)往返路费由驻港澳单位报销。配偶不管其属何级人员,一律按乘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 (3)在港澳一个月期间,补助生活费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