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9-03-02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89-03-02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务院令〔1989〕30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
国库券从当年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