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0-05-30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0-05-30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务院令〔1990〕57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 |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
国库券从当年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5种。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